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熊文聪 | 以“反法”调整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反思
一、数据的编排与数据是一回事
二、不保护无独创性的数据是立法者的价值取向
三、爬虫协议不应视为商业道德
四、无客体支撑的竞争优势是虚构的法益
五、“反法”规制会导致数据霸权与利益失衡
结 语
注释(上下滑动阅览)
【1】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(2018)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。【2】参见熊文聪:《作品“独创性”概念的法经济分析》,载《交大法学》2015年第4期。【3】最高人民法院(2009)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。【4】陈为:《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》,载《网络信息法学研究》2021年第1期,第88页。【5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7)青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。
【6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(2008)鲁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。【7】最高人民法院(2009)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。
【8】参见崔国斌:《得形忘意的服务器标准》,载《知识产权》2016年第8期。【9】参见崔国斌:《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》,载《中国法学》2006年第1期。
【10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(2016)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。【11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(2017)京0108民初24530号民事判决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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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熊文聪
编辑:Shar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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